创新方式方法 拓展监督领域 全面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吉彩萍、杨庆威
近年来,松原市检察院不断创新思维、强化措施,积极构建多元化、全方位的民事审判监督格局,在民事执行监督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松原市院根据民事检察工作实际,致力于实现以点带面、上下推进,全面铺开的工作目标,创新推出“四遵循”、“四步走”的执行监督方式,开辟了民事监督的新途径,拓展了民事监督的新空间。201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39件,占办案总数的15.53%,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发出检察建议700余份(含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被法院采纳率达76.3%,通过执行监督,发现并查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2件2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是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立足点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生效判裁的终极手段,如果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松原市院吴长智检察长在谋划部署全市检察全局工作时,多次提出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民行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用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他经常亲自听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并就强化执行监督工作签批具体指导意见。分管领导聂志林副检察长更是亲历亲为,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带队深入指导调研,研究具体工作措施,评估监督工作的着眼点和突破口。领导的高度重视与身体力行为深入推进执行监督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
在将执行监督工作纳入全局谋划推进的同时,院党组加大了对民行部门人力、物力的支持与倾斜。配齐配强人员,充实办案力量。现民事检察处四人中有两人为法学研究生学历。畅通人员流通渠道,优化队伍知识结构。委派一名民行干警到法院交流学习,同时将一名学历高、素质强的民事法官借调到民事检察处帮助开展工作。积极组织民行干警开展各类业务培训,选送优秀干警赴外地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开拓工作视野,转变监督理念,增长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为深入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是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切入点
一方面,市院主导、横向联动,以个案监督为突破口
松原市院以“两高”会签的《民行监督意见》为契机,以个案监督为契合点和突破口,采取市院主导,上下配合,横向联动的工作方式,探索执行监督工作方式。
2011年春季,扶余县检察院受理赵慧玲申诉一案,申诉方反映赵慧玲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难以维计,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没有得到执行。该院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申诉人赵慧玲所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身判决并无不当,法院已判决赔付40 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但被告汤某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通过扶余县法院调解程序处另案处理给他人,因此导致该案执行不能。松原市院了解这一情况之后,第一时间作出具体指导意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办案,就被告汤某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问题及时与市法院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并就此案与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联合办案,通过有效敦促,主动监督,最终使这起虚假诉讼的调解案件得以成功抗诉,法院执行也可正式启动。日前,被告汤林已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批准逮捕。此案的办理在全省检察系统开了先河,为执行监督工作全面推进行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松原市院借此机会,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就如何加强执行监督工作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有效地推动了执行监督的规范化进程。
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上下推进,全面铺开执行监督工作试点。
松原市院多次召开全市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调度会,组织两级院骨干集中力量开展专题调研,为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寻找依据,研判方式。经过潜心研究,方式借鉴,市检察院决定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监督实效较强,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前郭、扶余两院先行试点,要求试点单位要争取主动,迅速打开工作局面。前郭县院以申诉人范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的监督为突破口,实施了重点案件跟踪监督。被告杨某向申诉人范某借款十万元,2011年4月11日申诉人提起诉讼。4月16日法院作出(2011)前诉中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在前郭县达里巴村的20垧林地上的林木的予以扣押。8月12日法院又以案外人提出异议为由作出(2011)前诉中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该20垧林地上的林木扣押。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原审法院在没有作出证据审查的情况下即予采信,违法解除前一个查封裁定,导致申诉人诉讼保全财产解封,胜诉的调解无法执行。前郭县院及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意见书,建议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后,现该院启动再审撤销了违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为申诉人的执行申请提供了保障。通过试点,检察机关稳步推进执行监督工作,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逐步接受和认可,为全面推进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营造了良好氛围。截止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执行监督工作已全面铺开,所办案件提高二点八个百分点。
(试点工作这部分是否再加点案件数字作为支撑?)
三、遵循原则,创新方式是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关键点
在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松原市检察院就如何开展执行监督工作以及监督的范围、原则、方式做了深入探求和研究,通过个案办理,寻求共性,摸索规律,探求方法,以理性的检察视角准确把握执行监督的法律属性及职能定位,并总结推出“四遵循”、“四步走”的工作原则与方式,有效地兼顾了民事执行监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兼容性。
结合民事检察工作实际,确定了“四遵循”工作原则。
一是遵循依法监督与兼容并蓄的原则。主要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两高会签的《民行监督意见》,吸收检、法两院会签纪要精神,力求执行监督依据与检察机关职能职责统一。
二是遵循同级监督与审慎监督的原则。在实施民事执行监督时,由同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执行活动、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便于职能部门理顺工作关系,有助于协调、沟通、对话,保持工作关系的对等性、合法性。同时,在实践探索阶段,检察机关监督应遵循不干预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从既纠错又维护的角度出发,做到适当、有限、救济,促进,从而确保执行秩序的公正高效运行。
三是遵循突出重点与个案有限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实施法律监督权,其职权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检察机关既是正当程序的保障者,又是和谐社会的捍卫者,监督的目的就是致力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检察机关监督应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功效。
四是遵循申诉与主动介入有机结合的原则。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遵照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那么,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一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申诉,二是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自行发现,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是由法律监督属性来决定的。
在执行监督工作中,立足在监督中化解矛盾,在监督中构建和谐,创新“四步走”监督方式。
第一,发出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执行工作存在瑕疵、工作失误以及无法定事由超期积压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尤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六个月期限内不予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导致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案件加强监督。以检察建议方式提出纠正,要求执行人员以书面形式对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的案件占执行监督案件80%多,这种方式易于人民法院接受认可,对于规范、纠正执行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破解执行难点不失为良策。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执行权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重点针对执行活动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措施的,违反自愿的原则迫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拍卖、鉴定的执行行为,通过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及时依法提出,使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如松原市院在处理申诉人陈彬债务纠纷一案,因申诉人反映市法院在对其私有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遂到省、市人大等领导机关上访告状,上访情绪都十分激烈,市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针对该案评估拍卖过程违法行为下发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与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以及十一位诉讼参与人参加听证,松原市院依理依据提出纠正意见,答疑解惑最终使法院接受监督意见,申诉人也心悦诚服,息诉罢访。可以说,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对于检察建议等其它监督手段强制力要高,一般针对个案提出,限期答复,督促纠正。
第三、发出暂缓执行意见函。对于民事申诉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审查后发现原判确有问题,如果予以执行将造成执行回转困难的,或因执行给申诉人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依法抗诉的同时,及时下发暂缓执行意见函,避免执行风险。如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被申诉人石俊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第四、开展检察和解工作。针对已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民事申诉案件,与法院进行有效的工作对接,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和解的途径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最大化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息诉服判,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既节约了监督成本,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多维效果。如申诉人贾某军、贾某峰等四人与唐某土地承包纠纷案,贾某军、贾某峰等四人均系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农民,2010年春天,四人从前郭县长山镇农民唐某某处承包了其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太康县王府新村承包的一块地,出于乡里乡亲熟悉,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后因土地承包费用等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判令四人支付剩余的承包费6万元。四申诉人人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市院民事检察处在认真审查阅卷同时,深入长山镇、大安县走访调查,在全面掌握案情后,认为该案具备在执行环节和解的条件,和解即有利于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民事干警向申诉方阐明败诉的原因,使之明白因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一切都靠口头承诺,当信赖基础丧失时又不能及时收集国定证据,导致最终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经过检察干警真诚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一次成功的和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执行环节激化矛盾,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宗旨。
四、建立制度,健全机制是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推动点
在执行监督深入开展的过程中,松原市院不断尝试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纳入到执法规范化体系当中,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推动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
一是建立监督手段有效衔接机制。
单纯地就案办案,很难强化监督实效。因此,在加强执行监督工作之外,松原市院将抗诉工作和执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强化多种监督手段的有效衔接和整合运用,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如赵慧玲交通事故案,松原市院即成功抗诉了虚假调解案件,又很好地解决了执行中的违法问题。
二是建立社情民意表达畅通机制。
畅通受、立案渠道,实现执行申诉案件快速办理、答复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检察服务站、检察服务直通车、律师联系点等媒介扩大职能宣传。近年来,松原市两级院民事检察部门利用各类平台开展法律宣传20余次,介绍民事监督职能,现场解答咨询1000余人次,发现线索30余件。
三是建立检、法两院沟通协作机制。
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做到对重大、敏感执行案件互通有无;建立执行监督案件联合听证机制。通过公开听证,共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联合息诉,化解矛盾的作用;建立长效工作联络机制。以文件会签的形式固化协调成果,形成有关执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度上形成良性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是建立申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民事检察部门处于解决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执法办案中,伴随着各种风险预警,尤其是执行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环节,容易引发办案风险,因此,执行监督就要以案前预测、案中评估、案后跟踪的方法,不定期的对可能产生的办案风险进行研判,加强报告制度,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从而防范和降低办案风险。
五是建立执行监督案件息诉工作机制。
在执行监督中采用和解的载体手段促成当事人和解,不仅是开展执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是效果的有效途径。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又对法院存在的错判起到监督作用,效果明显。如荆振权与赵忠林赔偿纠纷案就是在执行环节促成和解定纷止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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