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足球课时,在争球过程中,朱某腿骨骨折。他认为是因与徐某发生肢体碰撞所致,而徐某则坚持双方未发生接触。因朱、徐二人家长及校方各执己见致协商无果,朱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及校方共同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万余元。日前,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方面应补偿朱某8000元。
朱某、徐某均为高中在学生。 2010年3月,在上足球选修体育课时,朱某因抢球摔倒在地,致腿骨骨折,事发当时徐某距他最近。后因朱某、徐某、校方未能协商处理纠纷,朱某遂以自己受伤与徐某、学校的行为存有因果关系为由,具状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
徐某认为,朱某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中意外受伤,自己没有与朱某发生身体接触,朱某应自行负责,徐某无任何过错,不同意朱某的诉讼请求。
校方则认为,对朱某所述在学校足球课上发生意外致骨折一事无异议,但学校在管理、设施上没有缺陷,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朱某的诉讼请求。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受伤虽发生于校方组织的体育课,但学校组织足球选修课是教育活动中正常、必要的教学安排。高年级学生选择参加足球竞技,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竞技适应性、危险性应该已经有充足的认知和准备,在比赛中发生争抢足球的行为属正常合理的运动范围。且朱某在球赛中发生伤害后,校方已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寻求医治,并设法尽量不让朱某因伤情而影响到学习进度。
同时法院亦注意到,虽体育老师在课前进行了安全教育和热身练习,但考虑高中学生普遍处在生长发育时期,尤其在较激烈的足球体育竞技中,体育老师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就本案而言,当足球从高空掉落时,学生之间最容易发生争抢行为,带教老师应密切关注和提醒同学之间注意身体安全。然而朱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校方对其受伤原因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在教学管理中没有尽到全部的注意义务。
因无直接证据表明朱某的受伤与徐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难以确定徐某对朱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酌情确定由校方对朱某的受伤结果适当补偿8000元。
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还另行指出,学校、家长、同学们今后应将该案例引为教训,在体育活动中注意保护好学生的身体安全,在参与激烈的体育活动时应多采取保护措施,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继续好好学习,锻炼体魄,避免此类事件对学业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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