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星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借机大肆收受他人贿赂达631.3437万元。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宋建星现年50岁,系安徽省凤阳县人,研究生文化,从1995年3月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先后担任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下属的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客管办)副主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兼省客管办主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兼省客管办主任、省客运交通管理局(省客管局)局长。
宋建星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通过同意部分客车生产厂家、出租车经销商销售的公交客车、出租车车型作为贵州省公交市场的选用车型,在指导省公交协会开展出租车下线扶贫、监督管理公交车、出租车报废回收及出租车经营权拍卖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通过下级公交公司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为下级客运管理部门、公交运营单位和个人审批新增线路、车辆、更新车型;发放燃油补贴;协调业务关系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631.34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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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宋建星接受贵州汽车修理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贵州销售分公司、贵阳顺天工贸公司总经理李某请托,同意指定贵州汽车修理公司作为省内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独家销售企业。李某为感谢宋建星,于2000年至2007年期间多次送钱送物,宋建星收受李某所送现金87.3万元、价值1.3万元的木地板和价值0.9万元的液晶电视2台。宋在贵州汽车修理公司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22万余元。其收受李某财物共计111.76367万元。
2003年,贵州省利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长张某、黄某(已判刑)为了自己公司销售的捷达轿车作为贵州省境内出租车车型,也找到宋建星帮忙,并迅速展开了“银弹”攻势,2003年7月至2008年8月,先后多次送给宋建星119万元。
而收到好处的宋建星也利用手中职权开始为利和公司积极运作,各地州报上来的出租车车型中有利和公司销售的出租车型其都签字通过,在车辆销售和售后服务监管过程中也没有刁难利和公司。2003年利和公司开始顺利进入贵州出租车市场,该公司的捷达车也作为出租车指定车型,公司也成为出租车型的指定经销商。
2004年5月,宋建星受贵州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请托,签批同意该公司销售的神龙富康、东风雪铁龙作为贵州省境内出租车车型。为此,2005年至2008年中秋,宋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7万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窗帘,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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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星的姐姐宋X系贵州天晴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负责人,2006年找到宋建星叫其帮忙为自己公司销售美的客车,每台给其4000元报酬。后在宋建星的运作下,该客车销量开始逐渐增加,并开始准备进入贵阳市场。
为让宋建星同意美的客车作为贵州销售的公交车型,2006年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收受宋X所送60万元。2007年,贵州壬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宋X向宋建星请托,同意该公司销售的羚羊轿车作为贵州省境内出租车车型。为此,2007年至200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宋X共送给宋建星29万元,以上共计收受89万元。上述两公司车型作为出租车候选车型的报告都得到顺利签字审核同意。
2003年,宋建星接受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请托,同意该公司生产的蜀都客车作为贵州销售的公交车辆。2003年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共收受王某所送24万元。
13年受贿63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建星利用自己在公交方面的职权,大肆敛财,其中在1997年,宋建星接受贵阳飞达汽车装饰维护中心负责人辛某请托,指定该中心作为下线“扶贫车”修理单位。为此,1997年至1999年期间,宋建星共收受16.8万元。1999年,宋建星接受贵阳市拍卖行办公室主任张某请托,指定该拍卖行负责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为此,1999年至2008年期间,共收受12万元。2003年,宋建星又接受贵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经理张某、谢某请托,指定该回收公司作为报废公交车回收企业。为此,2003年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共收受20万元。
2004年至2008年,宋建星利用担任省客管局局长,对全省公共交通行业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六盘水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过程中,通过为公交运营单位审批新增线路、车辆、更新车型;发放燃油补贴;协调业务关系等方式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六盘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所送13万元。
类似于上述的敛财手段,经法院认定的有31桩案件,在13年的时间内,宋建星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1.3437万元。
还有近700万元说不清来源
据了解,宋建星被扣押、冻结的现金、存折、房产等物品共计价值1917万余元、3.5万余美元、4.8万余元港币。法院已查明宋受贿金额631万余元。另外共收受礼金347.23万元、美元1.12万、港币2万元;宋建星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223万余元。尚有665万余元、2.4万余元美元、2.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建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3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宋建星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对人民币665万余元,美元2.4万余元、港币2.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对其依法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