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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中国杭州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3日 09:17:2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建立了商品住房“一房一价”、预售资金监管等制度,通过房产诚信档案、举报投诉、媒体报道以及日常巡查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曝光。
  近期,我局通过现场巡查和暗访,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能够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规范开展经营业务,但仍有少部分企业故意规避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1)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源实际已预定或销售,但未及时进行网上操作,造成透明售房网上的销售信息与实际销售信息不一致,误导消费者;(2)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3)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多次连续预订的方式,人为制造销售旺盛、房源紧张的假象;(4)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故意以畸高价格报销售备案,再以折扣价方式逐步推出房源,控制销售进度;(5)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房管部门备案,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6)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吸收未经备案的企业为加盟店;(7)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业务,以及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企业自身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形象,不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销售和经纪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 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申报全部可售房源,不得分批、分次申报。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网上公示3天后,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未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商品房定金合同及买卖合同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签订,不得采取网外操作的方式签订合同,确保网上房源销售信息和实际销售信息的准确性,不通过网上签订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五、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商品房预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预订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材料,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商品房办理初始登记后,不得再申请办理退房手续。
  六、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我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限制购房政策,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参与炒卖房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网上即时监控、现场巡查暗访、接受投诉举报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将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诚信档案、暂停网上签约、媒体曝光等措施,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建设、土地、税收、金融、证券、工商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评定以及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信贷、证券融资等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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