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布的2011年工作要点里明确提出将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对于很多人来说,家庭教育就是家长在家里对孩子进行的教育,纯属自家的私事。现在,要把这自家的私事上升到立法程度,是否有点小题大做之嫌呢?
家庭是私人的 但教育不是
作为教育专家,尤其是在家庭教育立法方面颇有研究的专家,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的看法,是一种对家庭教育很狭隘的理解。实际上家庭教育内容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家长对孩子这样所谓的亲子教育,还包括亲子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和家庭管理资源等等,包括的内容非常多。
同样,作为现代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塑造孩子的个性、人格、文化品位和价值观念,是能影响人的一生成长和发展的教育,家庭教育跟学校、社会教育也是相辅相成的,绝对不是孤立存在的。那种“子不教,父之过”、“下雨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之类的说法,可能也要变变了,子不教,也不全都是父母的错,想怎么惩罚孩子就怎么惩罚的父母,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父母教育孩子 也需要有资格
当老师需要有教师资格证,当律师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就是开个食品店也需要有卫生许可证,那么,当父母看起来不需要任何资格证,只要有了孩子,自然就是父母,也正因为如此,那种天大地大老子最大的父母才比比皆是。虽然说当父母很容易,但是要当一个有资格教育和指导孩子的父母,却并不那么容易,尤其是在现在这个现代传媒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国传媒大学传媒研究中心博士张洁指出,孩子天生都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尤其是现在电视、电脑、网络、手机等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的普及,孩子接触新事物的面更广更快,对家长来说,自己做为家长的权威性,对孩子的指导能力,无论是知识层面还是心理地位,都受到很大挑战。原来那种仅靠生活经验或自己的阅历来当父母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面前,家长想正确教育孩子,想要有资格指导孩子,有内容可以教孩子,就必须进行深入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水平。并且,在任何新事物面前,家长和孩子是平等的,不能说因为是父母,所以就算不懂也可以瞎说。而这种平等,就需要靠法律来约束和保证。
家庭立法须坚持儿童优先
谈到家庭教育的立法理念,李明舜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强调:
树立整体教育观念。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相互联系,教育起始于家庭,学校教育是主体,社会教育是终身教育,任何一个人成长不是借单一的某一个方面的教育,而是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必须立足于整体教育观,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打破“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三分的概念,实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整体教育格局,不要把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分割开,分开任何一个教育都不会成功,因为人生活在家庭中,也生活在社会中,没了家庭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不可能取得好效果。比如学校教育学生要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可是即使学校给学生上了十节这样的价值观教育课,但只要孩子回到家,家长说上一句“便宜不占白不占”的话,就能把这十节课的教育成果全颠覆了。只有学校教育在家里得到支持,家里教育又得到社会的支持,三者结合成一体,这样的教育效果才特别好,才是成功的,而这三者之间如何能有效结合起来,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证。
强调共同责任。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都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对象,受益者亦为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要搞好家庭教育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共同责任。
加强政府主导。虽然表面看家庭教育跟政府没什么关系,但其实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政府责任在于有责任制订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规范家庭教育各种活动,特别是一些市场活动,有责任纠正家庭教育中的一些不当行为,政府主导责任比较明确,才能为家庭教育更多地服务。由于家庭教育法在本质上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因而,家庭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要建立政府教育部门主管、民间组织和社教机构广泛参与,学校、家庭、社区相互配合的组织管理运作体系。 政府主导并非要求政府的公权力全面介入家庭,包办家庭教育的一切,而是要解决家庭教育的政府支持问题,政府有责任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有责任建立家庭教育组织支持系统,有责任规范有关家庭教育的社会活动,有责任纠正家教领域的违法活动。
家庭教育不能缺少的就是儿童优先。这也是《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价值和原则。一切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亲子教育和儿童教育,涉及到儿童的时候,无论是谁,都必须把儿童利益放到最优先的位置上考虑,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儿童利益最大化。
家庭教育法要提升社会全体成员家教水平
在谈到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及问题时,李明舜指出,制订家庭教育法的最核心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来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来为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提供支持。
提到一部法律,自然不能不提到就是它的可操作性,在谈到家庭教育立法的可操作性时,李明舜指出,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着很多问题或难点。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这个可操作性,一部法律要想能执行,就得有执法主体,那家庭教育法也一定要有一个执行主体,规定由谁来执行这部法律。这就要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另外把学校也列为家庭教育主体,学校必须设置家庭教育课程,这样家庭教育法的执行主体问题就解决了。
有人提出一个观点,认为家庭教育法即使立了也是部“软法”,大意就是虽然法律制订了,但执行起来却有问题或者根本执行不了。有的人认为只有到法院起诉,司法机关依据判案,这部法律才能“硬”起来,才是有用的。李明舜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举例,一说到“软法”,最常举的例子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人权保障法,人权保障法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出台的纲要是要求各级政府完成的,这实际上就是对这两部法律的落实,这里面恰恰体现了国家责任,恰恰是最广泛最积极地在落实法律。
再来看这两部法律针对的群体,《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群体。它们是要解决群体性问题和整体全局性问题,对于责任在谁的问题,这不在每个人,也不等同于司法机关的个案,而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至于妇女和未成年人本身都是公民,他们作为公民的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后必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去处理,用不着直接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家庭教育法提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家庭教育水平,提高民族素质,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法律的作用更广泛更深远。(中国网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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