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审理行政案件 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兴义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2011年4月6日上午九时,随着独任审判员法槌的敲响,兴义市法院第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王大萍不服贵州省盐务管理局黔西南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宣布开庭,这标志着兴义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根据这一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从未修改过,这使得一些简单、小额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该通知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期限、审理方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省27个经济强县(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第一批试点法院,兴义市法院被列为黔西南州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法院。为做好试点工作,兴义市法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大力推行简易程序,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在送达有关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前,向原、被告全面介绍行政审判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情况,并就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对当事人充分释明,努力使试点工作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确定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愿意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将确认书交由原、被告及第三人签字确认,如均无异议,则按简易程序方式进行审理。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即转为普通程序。
三是加快案件材料移转速度。对原告的请求一旦以简易程序受理,立即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及时确定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做好相关诉讼材料、传票等的送达工作。
四是积极推进行政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每个环节,要求法官始终把协调和解的理念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把握焦点、找准协调的切入点,牢牢掌握案件的发展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积极在当事人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力争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以妥善化解矛盾。图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庭审现场。

朱维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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