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网金州消息(通讯员 胡媛 全媒体记者 龙 歌 韦学海 摄影报道)3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召开“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兴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贵州都市报、贵州民族报、黔西南广播电视台、兴义市新闻中心、亮点黔西南网等省、州、市多家媒体、网媒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召锋向新闻媒体介绍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概念,同时,通过发布5起“执行不能”案例,引导社会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会安排了记者提问环节,从此环节获悉,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依法采取如下处理方式: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按照规定可以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发布会重点提到: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当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而且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本后的5年内,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通过举行“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正确认识执行难的复杂成因,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执行面临的客观现实,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加强了人民法院与群众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新闻链接):从定义上来说:“执行难”是指判决、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情形。实践中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被执行人本来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即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答记者问
《贵州都市报》记者祝庆庆提问:刚才看了市法院公布的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感觉这几个案例确实存在“执行不下去”的情况,那么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
新闻发言人、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召锋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针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提交生活困难的相应证明及书面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贵州民族报》法制周刊主编韦元龙提问:发言人刚才说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呢?
新闻发言人、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召锋答:当然不是,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黔西南州电视台记者提问: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应该如何做好防范?才能保障好自己的权益? 发言人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新闻发言人、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召锋答: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二是当事人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财产信息及线索。
三是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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